关于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创建时间:2023-04-12 09:43
关于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落地,北京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4月16日。
1.电子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北京市民政局养老工作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是在养老志愿服务领域开展的一种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旨在弘扬养老志愿服务精神,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
第三条 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秉承“今天存时间,明天换服务”的精神,依托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记录和存储服务时间,用于兑换养老志愿服务。
第四条 时间币是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记录养老志愿服务时长的单位,以1个小时为一个服务时间单位,即1个小时等于1个时间币。时间币具有存储、兑换、赠予等功能属性,但不可兑换实物或货币。
第五条 市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及程序招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统筹负责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日常运行工作。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统筹负责本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日常运行工作。
第六条 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负责养老志愿服务的供需对接、活动组织、服务时间确认及活动评价等工作,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主体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无故意犯罪记录的本市常住居民,可注册成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志愿者。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为申请者的带领下,可参与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年满60周岁的本市常住居民可注册成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服务对象。
本市主要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以及居家高龄空巢(含“双老”家庭)、高龄独居、重度或中度失能失智、重度或中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经济困难且行动不便老年人(以上统称“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养老志愿服务。
第九条 注册。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可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组织名称、服务所在地、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志愿服务组织相关规定;已在“志愿北京”平台完成注册;未纳入“志愿北京”平台失信违约名单。
第十条 认证。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认证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重点对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的法人资质、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权利。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享有以下权利:依照相关规定招募、培训、管理养老服务志愿者;审核、管理服务对象;就近收集、审核并发布养老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养老志愿服务进行服务评价;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义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培训;维护养老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件;开展服务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养老志愿服务记录真实性、评价客观性;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撤销资格。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若有违反《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所述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区民政部门撤销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第十四条 注册。符合养老服务志愿者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志愿北京”和信息平台提交注册申请,签署服务约定,明确服务专长、服务内容等。其中,提供专业类服务(健康科普、心理健康服务、法律援助、防范金融诈骗等)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在申请时提交专业服务资质材料。
第十五条 认证。市民政局招募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志愿者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认证。
第十六条 权利。养老服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获得有关养老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养老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请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解决在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义务。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履行养老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相关任务安排,接受必要的培训,依照相关规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规范使用养老志愿服务标志;保守在养老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私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培训。养老服务志愿者在提供养老志愿服务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区民政部门或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安排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一)养老服务志愿者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参与养老志愿服务的,可在信息平台提出注销申请。
(二)养老服务志愿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区民政部门注销其账户:恶意不履行养老服务志愿者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虚报身份、资质、服务信息;被服务对象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其他违反志愿服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注册。符合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信息平台就近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交注册申请,或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供注册所需个人信息,委托其协助提交注册申请。服务对象应通过信息平台签署养老志愿服务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一条 认证。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认证。
各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重点服务对象,在其本人或监护人知情同意情况下,可在信息平台对上述人员按照常住地就近进行集中认证。
第二十二条 权利。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根据个人实际,按照有关条件要求提出养老志愿服务需求;按照服务约定接受养老志愿服务;请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解决在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义务。服务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保证服务需求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养老服务志愿者沟通服务需求,配合组织方及养老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者活动;尊重养老服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一)服务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养老志愿服务的,可在信息平台提出退出申请。
(二)服务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区民政部门注销其账户:恶意不履行服务对象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伪造、虚报身份、服务需求信息;被养老服务志愿者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等。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依相关规定及程序统一招募信息平台运营方。信息平台为本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注册、认证、需求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诉求反映,以及时间币存储、结算及流转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应依相关规定及程序分别向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服务对象开放账号。
(一)获取。养老服务志愿者可通过提供养老志愿服务获取时间币,服务对象可通过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赠予获取时间币。养老服务志愿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特殊情况下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联系养老服务志愿者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代为捐赠或转赠。
(二)使用。养老服务志愿者持有的时间币可用于兑换养老志愿服务,赠予其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捐赠至公益账户。
(三)结算规则。信息平台按照“1小时服务可获得1个时间币,最小时间币结算单位为0.5个时间币”的原则,根据确认的服务时长自动结算时间币。
第二十八条 需求申请。养老志愿服务需求分为个人需求和集体需求。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实际发起个人服务需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可根据老年群体实际发起集体服务需求。
服务需求应为服务清单包含的服务项目(服务清单详见附件),但不得包含应由养老服务机构等自身应承担的服务职责或事项。个人应在服务清单范围发起服务需求,且不包括应由老年人家属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需求审核与发布。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负责对个人对其发起的服务需求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服务需求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风险性等。服务需求经审核后经信息平台发布。
(一)服务匹配可由养老服务志愿者依托信息平台主动响应接单(即“个人接单”),也可由信息平台根据供需双方设定的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自动匹配(即“系统派单”)。系统派单遵循就近就便原则。
(二)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也可依托信息平台,针对服务需求,就近协调养老服务志愿者进行服务匹配。
(一)服务匹配成功后,由信息平台以供需订单形式发布。
(二)服务匹配成功后,在一定时间内(距服务开始时间2小时及以上的),服务对象因故不能参与志愿服务的可取消服务订单,但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取消3次的,自第3次取消订单之日起90日内,不能再次申请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三)服务匹配成功后,在一定时间内(距服务开始时间2小时及以上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参与志愿服务的可取消服务订单,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岗每满3次的,纳入“灰名单”信用记录1次;对累计纳入“灰名单”信用记录3次的,信息平台将对其账户予以注销。
被养老服务志愿者取消接单的服务需求,在开展服务的时间条件允许情况下,由信息平台予以重新发布。
(四)距服务开始时间2小时以内的订单,供需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取消服务订单。
(五)信息平台对经核实连续多次恶意取消订单、严重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对象和养老服务志愿者,视情形取消其参与志愿服务资格直至注销其账户,注销账户后其存量时间币自动划转至公益账户。
(一)养老服务志愿者应佩戴全市统一样式工作证,在到达服务地点后,通过信息平台记录实时位置并扫描服务对象二维码签到。
(二)服务结束后,养老服务志愿者应通过信息平台记录实时位置并扫描服务对象二维码进行服务签出。
(三)因信息平台发生故障、暂不具备线上记录功能,以及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困难等原因未进行线上签到、签出的,可由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协助维护服务签到、签出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服务确认。养老服务志愿者完成服务签出后,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或服务对象对服务进行确认。若服务结束后7日内仍未确认的,信息平台将自动确认服务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服务信息记录。信息平台自动将实际服务时长计入养老服务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长,并按照规则自动结算时间币。
第三十五条 服务评价。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服务对象和养老服务志愿者可结合实际,对服务情况按照量化分值(0至5分)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服务投诉。服务双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等问题,可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进行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部门进行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服务监督。各区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区养老志愿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如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串通造假等恶意干扰志愿服务工作等行为的,应撤销养老服务志愿者的当次服务时长,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直至注销账户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八条 资金保障。各区民政部门可通过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或统筹安排相关经费,或动员基金会、爱心企业等社会资源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为养老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第三十九条 保险保障。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引导养老服务志愿者在“志愿北京”网站实名注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区民政部门或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也可为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十条 激励措施。各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激励机制,对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开展激励,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在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志愿服务过程中,各区民政部门和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争议解决。养老服务志愿者、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养老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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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重点服务对象,以及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集体组织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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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或指导老年人开展非专业的体育健身类、文化类、手工类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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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年人讲授电脑和手机上网、微信沟通、手机银行使用方法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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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赡养、继承、监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普及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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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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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证、心理咨询师、康复技师证、医疗照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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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缓解老年人抑郁情绪、老年期焦虑、睡眠障碍等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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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认证证书等各类金融从业证书,或在金融机构内任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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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7号)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京民养老发〔2021〕206号),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弘扬养老志愿服务精神,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1.注册。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可通过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信息平台,提交组织名称、服务所在地、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志愿服务组织相关规定;已在“志愿北京”平台完成注册;未纳入“志愿北京”平台失信违约名单。
2.认证。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认证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重点对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的法人资质、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审核。
3.权利。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享有以下权利:依照相关规定招募、培训、管理养老服务志愿者;审核、管理服务对象;就近收集、审核并发布养老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养老志愿服务进行服务评价;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4.义务。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培训;维护养老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件;开展服务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养老志愿服务记录真实性、评价客观性;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5.撤销资格。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若有违反《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所述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区民政部门撤销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
1.注册。符合养老服务志愿者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志愿北京”和信息平台提交注册申请,签署服务约定,明确服务专长、服务内容等。其中,提供专业类服务(健康科普、心理健康服务、法律援助、防范金融诈骗等)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在申请时提交专业服务资质材料。
2.认证。市民政局招募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志愿者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认证。
3.权利。养老服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获得有关养老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养老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请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解决在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4.义务。养老服务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履行养老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相关任务安排,接受必要的培训,依照相关规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规范使用养老志愿服务标志;保守在养老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私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5.培训。养老服务志愿者在提供养老志愿服务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区民政部门或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安排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志愿者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参与养老志愿服务的,可在信息平台提出注销申请。
养老服务志愿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区民政部门注销其账户:恶意不履行养老服务志愿者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虚报身份、资质、服务信息;被服务对象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其他违反志愿服务规定的行为。
1.注册。符合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信息平台就近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交注册申请,或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供注册所需个人信息,委托其协助提交注册申请。服务对象应通过信息平台签署养老志愿服务知情同意书。
2.认证。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认证。
各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重点服务对象,在其本人或监护人知情同意情况下,可在信息平台对上述人员按照常住地就近进行集中认证。
3.权利。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根据个人实际,按照有关条件要求提出养老志愿服务需求;按照服务约定接受养老志愿服务;请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解决在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4.义务。服务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保证服务需求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养老服务志愿者沟通服务需求,配合组织方及养老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者活动;尊重养老服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服务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养老志愿服务的,可在信息平台提出退出申请。
服务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区民政部门注销其账户:恶意不履行服务对象义务、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伪造、虚报身份、服务需求信息;被养老服务志愿者投诉且经核实影响恶劣等。
1.市民政局依相关规定及程序统一招募信息平台运营方。信息平台为本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注册、认证、需求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诉求反映,以及时间币存储、结算及流转等服务。
2.信息平台应依相关规定及程序分别向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方、养老服务志愿者、服务对象开放账号。
获取。养老服务志愿者可通过提供养老志愿服务获取时间币,服务对象可通过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赠予获取时间币。养老服务志愿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特殊情况下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联系养老服务志愿者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代为捐赠或转赠。
使用。养老服务志愿者持有的时间币可用于兑换养老志愿服务,赠予其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捐赠至公益账户。
结算规则。信息平台按照“1小时服务可获得1个时间币,最小时间币结算单位为0.5个时间币”的原则,根据确认的服务时长自动结算时间币。
1.需求申请。养老志愿服务需求分为个人需求和集体需求。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实际发起个人服务需求,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可根据老年群体实际发起集体服务需求。
服务需求应为服务清单包含的服务项目(服务清单详见附件),但不得包含应由养老服务机构等自身应承担的服务职责或事项。个人应在服务清单范围发起服务需求,且不包括应由老年人家属承担的义务。
2.需求审核与发布。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负责对个人对其发起的服务需求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服务需求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风险性等。服务需求经审核后经信息平台发布。
服务匹配可由养老服务志愿者依托信息平台主动响应接单(即“个人接单”),也可由信息平台根据供需双方设定的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自动匹配(即“系统派单”)。系统派单遵循就近就便原则。
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也可依托信息平台,针对服务需求,就近协调养老服务志愿者进行服务匹配。
服务匹配成功后,在一定时间内(距服务开始时间2小时及以上的),服务对象因故不能参与志愿服务的可取消服务订单,但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取消3次的,自第3次取消订单之日起90日内,不能再次申请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服务匹配成功后,在一定时间内(距服务开始时间2小时及以上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参与志愿服务的可取消服务订单,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岗每满3次的,纳入“灰名单”信用记录1次;对累计纳入“灰名单”信用记录3次的,信息平台将对其账户予以注销。
被养老服务志愿者取消接单的服务需求,在开展服务的时间条件允许情况下,由信息平台予以重新发布。
距服务开始时间2小时以内的订单,供需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取消服务订单。
信息平台对经核实连续多次恶意取消订单、严重干扰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对象和养老服务志愿者,视情形取消其参与志愿服务资格直至注销其账户,注销账户后其存量时间币自动划转至公益账户。
养老服务志愿者应佩戴全市统一样式工作证,在到达服务地点后,通过信息平台记录实时位置并扫描服务对象二维码签到。
服务结束后,养老服务志愿者应通过信息平台记录实时位置并扫描服务对象二维码进行服务签出。
因信息平台发生故障、暂不具备线上记录功能,以及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困难等原因未进行线上签到、签出的,可由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协助维护服务签到、签出时间。
6.服务确认。养老服务志愿者完成服务签出后,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或服务对象对服务进行确认。若服务结束后7日内仍未确认的,信息平台将自动确认服务结束。
7.服务信息记录。信息平台自动将实际服务时长计入养老服务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长,并按照规则自动结算时间币。
8.服务评价。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服务对象和养老服务志愿者可结合实际,对服务情况按照量化分值(0至5分)进行评价。
9.服务投诉。服务双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等问题,可向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方进行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部门进行申诉。
10.服务监督。各区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区养老志愿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如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串通造假等恶意干扰志愿服务工作等行为的,应撤销养老服务志愿者的当次服务时长,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直至注销账户等惩戒措施。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