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决定启动第四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第四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扎实推动老龄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为老服务水平,落实老年优待政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创建范围及时间
创建范围为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创建时间为2021年至2023年。
三、创建内容
按照《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附后)明确的五项基本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扎实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孝老爱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老年优待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创新为老服务方式,开展为老服务岗位创优、争当岗位能手和服务标兵等活动;深入城乡社区开展为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物质帮扶和精神关爱的“双关爱”活动。
四、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是凝聚社会力量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精心组织。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要着力完善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涉老部门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各涉老部门把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全面推动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切实落实为老服务政策,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二)创新方法,注重实效。要推动各行业部门围绕老年人实际需求,结合地区特色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标准要求和方法步骤,推动创建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坚持求真务实,推动创建工作重心下移,广泛动员一线基层服务单位和个人立足岗位、立足本职、从细从小、从实从严开展创建,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创建的参与率和实效性。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要制定考评标准,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引入第三方考评机制。坚持开门搞创建,广泛听取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的意见建议,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创建成效的第一依据。要加强对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的考核,实现动态管理、规范管理。
(四)强化宣传,注重引领。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宣传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讲好敬老文明故事,营造浓厚的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要定期组织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单位开展交流,总结发掘和广泛宣传为老服务经验和做法,推广先进、树立榜样。
附件: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为推动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提升为老服务水平,落实老年优待政策,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意识,推动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第四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
(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群众评价良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的评选表彰,采取单位申报、逐级推荐、公众评议的程序开展。
第六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办”)统一组织评选,中国老龄协会具体实施。全国“敬老文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七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的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基层单位、窗口服务单位要占本地推荐全国“敬老文明号”总数的70%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不作为参选单位。
第八条 地方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果要逐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全国“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各部门可将“敬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可在表彰全国“敬老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创建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的单位,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委托省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对本地区全国“敬老文明号”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宣传、总结、推广全国“敬老文明号”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
(三)建立分类科学、内容完备的全国“敬老文明号”档案,推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
第十二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已挂牌的全国“敬老文明号”每3年集中考核一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统一组织考核,中国老龄协会具体实施。考核采取检查、调研、暗访等方式进行。符合考核标准的单位继续认定为全国“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 地方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全国“敬老文明号”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国家级“敬老文明号”牌匾尺寸为65×40cm。
第十五条 地方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